公告
鄢陵法院
发布时间:2020-03-11 08:49:36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张锦同:
关于你罚金一案,(2018)豫1024邢初174号刑事判决书已生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豫1024执159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乔瑞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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