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了酒砸毁人家物品,又无故打伤他人,结果把自己送进牢狱。鄢陵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田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2010年11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田某酒后到张桥乡岗陵寺余某(前岳父)家,将余某家堂屋内冰箱等物品砸毁,又跑到街上无故殴打该村村民黄某(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后又先后爬上余某家房顶揭瓦砸人、毁物,造成余某家门楼、西屋、堂屋屋顶不同程度的损毁。经鉴定被损毁物品价值3575元。
案发后,被告人田某家属赔偿被害人余某现金35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田某酒后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田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民事部分已赔偿,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