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徐某、郑某、程某均为鄢陵县陈化店镇人。为在鄢陵县某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承揽工程、向施工方供应建筑材料,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徐某、郑某、程某于2012年6月14日注册成立公司,并通过入股分红的形式诱使其余十三名被告人在内的八十多户某村一组村民加入了该公司,接受徐某、郑某、程某的领导和管理,形成了以被告人徐某、郑某、程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某社区棚户区改造期间,十六名被告人通过阻工、滋扰、威胁、谈判等软暴力手段,对河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某建设有限公司的八个项目部形成心理强制,多次实施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扰乱当地的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审理结果]
鄢陵法院经审理,以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2万元;判处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0万元;其余13名被告人被判处五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3万至5万元不等的罚金。宣判后,部分被告人表示不服,提出上诉。许昌中院经审理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系一起以成立公司为手段,肆意敛财,并且依靠非法手段以公谋私的涉恶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