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16日,鄢陵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苏某某故意伤害一案进行宣判,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判后,苏某某情绪激动,认为已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量刑重,在宣判笔录上签下对判决有异议,上诉。
承办此案的刑事法官得知该信息后,及时与其辩护人进行了沟通,就本案量刑按照量刑指导意见与辩护人面对面进行了详细计算、沟通,并明确告知辩护人,因本案被告人系累犯,根据法律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已按照量刑规范化对被告人进行了从轻。法官释法明理后,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在本案中的所有从轻情节法院已在判决书中一一作了认定,并表示在保护、尊重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与被告人做好沟通和释法明理工作。
2020年6月17日,苏某某的辩护人回见了苏某某,通过给其讲解法律、转达法官给其量刑的依据,苏某某表示撤回上诉,服判息诉,并书写了撤回上诉申请,让辩护人转递给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