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坚持从严治院,从严治警,促进法院队伍建设,现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实行每天四签到制。院机关考勤实行面部识别仪签到和书面签到相结合,人民法庭实行书面签到;书面签到表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于次周一报监察室备案。
第二条 实行团队负责人制和部门负责人制。各审判执行团队负责人(员额法官)对本团队所有人员(含辅助人员)工作期间暨请假、休假、借调等日常管理负责,团队所有人员必须服从本部门负责人的领导和管理。若出现干警违纪违法,团队负责人(员额法官)是第一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对团队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 规范干警年度考核。干警平时考核由部门负责,每季度的考核结果由部门负责人提出评鉴意见并签字,经主管领导审核把关签字后加盖部门公章,书面报政治部备案。年终年度考核推优时,依据季度考核结果择优推荐。
第四条 全体人员(含辅助人员)要恪守司法礼仪,认真遵守院规院纪,参加重大集体活动或会议必须统一着制服,佩戴法徽。会议期间不准携带手机,提前10分钟入场,无特殊情况不准提前离场或中途退场。
第五条 若违反相关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团队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相应的党政纪处分,并扣发绩效奖金。
第六条 本规定自二○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