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争抢陪嫁物,夜晚驾车去抢,在仓皇逃跑之时,忘记开车灯,将人撞死,酿成惨剧。鄢陵县人民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荆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10年8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荆某与亲友到女儿荆某某家拉陪嫁物品时,与女婿韩某某及其家人发生厮打,因被人追赶,荆某驾驶一辆银灰色五菱面包车,在没有开车灯的情况下仓皇逃跑时,将该村妇女李某某撞死。经鉴定,李某某系生前被巨大钝性暴力作用于胸腹部,造成胸骨、肋骨多处骨折、胸腹腔内多脏器破裂、出血,致创伤性休克死亡。案发后,被告人荆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24万元的协议,且已如数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荆某驾车过程中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荆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又赔偿了因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征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荆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对被告人荆某宣告缓刑。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