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与高某网上聊得投缘,于是相约见面,不料网友高某却是一贼,就在两人所住宾馆房间里,高某将赵某“洗劫一空”。2011年5月30日,鄢陵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盗窃案,以盗窃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2011年1月6日上午,被告人高某与鄢陵县陈化店镇所村的赵某在鄢陵县南街时代快捷宾馆301房间内,高某趁赵某不备,将赵某的一部“诺基亚”牌X3型手机盗走,并将赵某放在该宾馆大厅的一辆“绿佳”牌踏板电动车盗走。高某用该手机与其朋友对换,电动车经李某(另案处理)介绍予以销售,卖得赃款1400元。经鉴定,手机价值1071元,电动车价值3234元。案发后,手机已追退。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高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其他情节,遂依法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