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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习不改操旧业 累犯加重被并罚

  发布时间:2011-06-02 08:45:20


   刘某曾犯盗窃罪、抢夺罪、抢劫罪被判处刑罚,未执行完毕,依然贼心不改,重操旧业,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原判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09年3月29日早上六点钟左右,被告人刘某、许某(已判刑)经事先预谋,到鄢陵县城北关菜市场门口,将被害人郭某的一辆蓝色力帆鸿雁牌三轮摩托车盗走,两人将盗得的三轮摩托车藏匿于许某家,后被告人刘某将该车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了扶沟县韭园镇大王庄的王志安(另案处理)。所得赃款,被告人刘某已挥霍。现该三轮摩托车已被追退。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424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某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许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还有盗窃罪没有判决,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刘某、许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乔瑞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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