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6日上午9时,鄢陵县法院副院长李延军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林伟民、人民陪审员柴三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涉治安行政处罚案件。县公安局部分干警参加了旁听。
2020年7月2日,胡某到某加油站问事情时点燃一根香烟。加油站工作人员告诉胡某“不能在加油站内抽烟”,但胡某不听劝告,仍然坚持抽烟,双方发生争执。后鄢陵县公安局金汇区中心派出所依法将其口头传唤到接受调查,并做出行政处罚(2020)107号决定书,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决定。胡某不服,向鄢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处罚决定。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李延军庭审语言庄重明晰,程序严谨规范,围绕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对案件事实进行核实调查,听取各方当事人意见,充分保障了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经合议庭评议后,该案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