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鄢陵法院发出首例缓刑考验期“禁止令”

  发布时间:2011-06-03 15:03:50


    5月27日,河南鄢陵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周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同时,对被告人发出“禁止令”,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一年内从事打印行业,否则,如情节严重法院将依法撤销其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周某系鄢陵县安陵镇某村村民。2009年6月份,鄢陵县安陵镇南大街居民王某(已判刑)为了给他人伪造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让被告人周某用电脑制作鄢陵县卫生局的印章模本并打印到硫酸纸(胶片)上,后王某利用周某用电脑制作的鄢陵县卫生局印章模本的胶片,伪造他人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一本。2009年8月份,王某为了给她人及其女伪造户口页,让被告人周某用电脑在户口页上打上文字,王某用于伪造鄢陵县公安局安陵派出所的户口页。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为他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鉴于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鄢陵法院根据被告人周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为了提高缓刑的适用质量,鄢陵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发出“禁止令”。这是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后,鄢陵县人民法院发出的首l例“禁止令”。

责任编辑:乔瑞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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