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盗掘古墓葬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以盗掘古墓葬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黎某、徐甲等5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十一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同时责令赔偿古墓葬保护修复工程费用45724.9元,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被告人黎某和鄢甲产生盗掘古墓的想法,黎某与李甲(另案处理)取得联系,邀约了被告人徐甲、徐乙、鄢乙参与,商定盗掘古墓葬及赃物分成等事项。2019年7月23日14时许,黎某、鄢甲、徐甲、鄢乙与李甲、王某等人携带盗掘工具来到事先踩好点的位于大足区宝兴镇虎形村赵家河坝的赵万筵夫妇合葬墓地。李甲、王某等人对墓地进行盗掘,黎某等人在四周望风,盗掘坟墓寻找文物未果。
2019年8月中旬的一天晚上,由徐乙驾车带路,黎某、徐甲、李甲、王某、李乙等人一起到位于大足区龙水镇大围村6组峦山堡古墓地。李甲、王某等人对墓葬进行盗掘,徐甲、徐乙等人在四周望风,因该墓的石壁太厚,当晚未能够打开古墓。次日晚上,徐甲等人准备了电钻等工具后再次对峦山堡古墓地实施盗掘,寻找文物未果。
经重庆市文化遗产研究院鉴定,2座墓为清代古墓葬,属于第三次全国不可移动文物普查认定标准和文物法认定的文物;盗掘行为使文物本体的完整性遭到了不可逆的破坏。赵万筵夫妇合葬墓修复费用为12744.9元,峦山堡古墓地修复费用为3298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黎某、鄢甲、徐甲、徐乙、鄢乙违反国家对古墓葬的管理法规,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构成盗掘古墓葬罪。五被告人盗掘的古墓葬属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严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重庆市文化遗产研究院制定了保护修复方案并作出费用预算,五被告人对该替代性修复费用应予赔偿。根据各个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量刑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