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徐某航、金某、贺某龙等34名被告人涉嫌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一案,当庭判处各被告人十二年至两年一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没收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从2018年下半年开始,被告人徐某航为获取非法利益,纠集金某、贺某龙等人为固定成员,雇佣“发单人”,招募“登录手”和“键盘手”及线下护嫖人员,通过互联网发布招嫖信息、介绍卖淫、控制卖淫价格、招募线下组织卖淫团伙,线上线下结合组织卖淫,明确分工,相互配合,组成固定的犯罪组织,形成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招募人员租赁场地成立“工作室”,购进大量手机,通过网络购买大量微信号,由“登录手”每天固定时间将购买的微信号在手机上登录,并由技术人员利用APP技术,将各微信账号位置定位到各城市,通过搜索“附近的人”添加好友、推送招嫖信息。各“登录手”通过远程控制软件控制“登录手”登录的微信账号,各自负责专门城市的招嫖业务。“键盘手”负责与嫖客联系,在微信上根据徐某航等人事先确定的卖淫价格与嫖客商谈。达成交易后,“键盘手”将交易信息发送给徐某航控制的派单微信号,由“发单人”将卖淫交易信息发送给线下卖淫团伙。线下人员将卖淫人员送到交易地点,收取嫖资,并按50%的比例由徐某航抽成。经审计,截至2018年10月,该犯罪集团线上线下总收入4362706元,徐某航抽成牟利227579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徐某航、金某、贺某龙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与他人分工合作,组织十名以上卖淫人员从事卖淫活动,非法获利达100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且情节严重;其他被告人明知他人组织卖淫而予以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航、金某、贺某龙犯组织卖淫罪,指控其他被告人犯协助组织卖淫罪的罪名成立。在组织卖淫犯罪集团中,徐某航起组织、策划作用,系首要分子,应当按照该犯罪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进行处罚;金某、贺某龙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减轻处罚;34名被告人均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李 果 谢绍平 钟建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