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6年至2017年期间,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法官某甲、某乙、某丙分别审理了涉及黄某某的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抚养费纠纷等案件,黄某某因对案件裁判结果不满,在2017年至2019年2月期间,拦截并用言语威胁、恐吓法官某甲2次;言语威胁法官某乙1次;多次拦截并用言语、发手机信息、持钢管蹲守、驾驶摩托车跟踪等方式,对法官某丙进行威胁恐吓。
典型意义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多次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以寻衅滋事罪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处理结果
法官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是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者,尊重法官职业,维护法官权益,事关国家法律的尊严和司法权威及司法公信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法官依法履行职责进行打击报复,否则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黄某某威胁、恐吓法官,不仅是对法官的人身侵害,更是对法律尊严和司法公信力的公然挑衅。福泉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依法判处刑罚,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保障了法官的生命安全。同时,也有力地震慑了犯罪分子,体现了法院维护法律尊严和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职的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