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着办保险的幌子,实为骗人钱财。2011年6月22日,鄢陵县人民法院对以办保险为名,骗人钱财的王某作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2010年11月1日10时许,河南郏县的王某与吴某(另案处理)预谋后,二人驾驶一辆黑色北京现代轿车到鄢陵县南坞乡卢庄村,王某下车与该村村民卢某搭话,自称是卢某儿子的同学,到卢某家中后,骗卢某说是受其儿子委托来为其办理保险的,并假装给卢某儿子打电话,实际是拨通了吴某的电话,从而进一步获取卢某的信任,后以急用钱为由骗走卢某现金3100元,案发后追退3000元。2010年11月4日10时许,二人采取同样的手段骗取鄢陵县南坞乡秦岗村刘某现金8000元,案发后追退5000元。
鄢陵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人合伙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案发后积极退赃,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对其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