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金博利箱包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一案,已由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豫10民破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指令鄢陵县人民法院审理许昌金博利箱包股份有限公司破
产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相关规定,本院决定采取竞争方式选任管理人,现公告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许昌金博利箱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鄢陵县金汇区金汇大道路南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00695969335Y。
二、申报条件
1、申报机构为已编入河南省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中一级管理人;
2、申报机构及其人员不得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得或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3、申报机构在近5年内有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经验,担任过较大、复杂的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优先,且在办破产案件一年以上未结的不得超过4件。
4、具有稳定的管理人业务团队,派驻本案人数不得少于4人;
5、申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最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6、申报机构须承诺,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及破产程序结束后负责信访事项协调、处置。
三、申报方式
申报管理人的机构应当在申报期限届满前提交装订成册的申报书(一式五份),并附与申报书内容相对应的证件、资料、凭证、文书等。申报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申报机构的基本情况、规模、业绩、专职团队储备和构建情况;
2、拟委派参与本破产案件管理人团队负责人、核心成员及常驻人员的基本情况、执业经历和业绩;
3、参与本案管理人竞争选任的优势;
4、申报机构拟定的本案工作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计划、工作思路、工作组织架构、职责分工、工作流程、建设性意见及建议等内容;
5、被指定为破产案件管理人后拟收取的报酬;
6、申报机构担任管理人正在承办的破产案件数量及进程(截止本公告之日)。
四、选任规则
本院破产管理人评审委员会将依据申报主体的规模实力、经验业绩、团队设置、工作计划、工作方案等进行综合评判,确定一家申报主体为本案破产管理人,同时另确定一家申报主体最为本案备选破产管理人。如申报机构只有1家时,经审查申报机构不存在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不能担任管理人的情形的,本院将直接指定该机构为该破产案件的管理人。
五、报名时间、报名地点和联系人
报名期限截至2021年6月23日18时。
报名地点: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行政(综合)审判庭。
联系人:林伟民
联系电话:176*****,0374-7263018
鄢陵县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