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4日,鄢陵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王辉杰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2010年11月,郏县的王辉杰伙同老乡吴俊营(另案处理)驱车到鄢陵县南坞乡王辉杰出面分别找到该乡村民卢某、刘某,声称与其儿子是同学,受托来家为他们办理保险。交往中王辉杰假装给其儿子打电话,实际上是拔通吴俊营的电话,从而进一步获取卢某、刘某的信任。之后,王辉杰以急用钱为由骗走卢某现金3100元,骗走刘某现金8000元,案发后分别退还卢某3000元、刘某5000元。
鄢陵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辉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人合伙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王辉杰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遂作出如上判决,王辉杰为自己精心设计的骗局受到了应的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