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好自己的一技之长本无可厚非,而周某却利用自己特长从事非法行为,结果聪明反被聪明误,懵懵懂懂落入法网。2011年7月8日,鄢陵县人民法院以伪照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周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同时判决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打印行业。
2009年6月份,鄢陵县安陵镇某村的王某(已判刑)为了给苏某伪造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找到在鄢陵县城开打印行业的周某,让周用电脑制作鄢陵县卫生局的印章模本并打印到硫酸纸(胶片)上,对此业务娴熟的周某二话没说,就按王某的意图照办,后王某利用周用电脑制作的鄢陵县卫生局印章模本的胶片,伪造苏某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一本。2009年8月份,王某为了给承某及女儿二人伪造户口页,让周用电脑在户口页上打上文字,王某用于伪造鄢陵县公安局安陵派出所的户口页。
鄢陵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为他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与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缓刑。鄢陵县人民法院遂对周某从轻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