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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抖音快手平台侮辱诽谤他人引发名誉权纠纷

发布时间:2023-02-22 10:19:26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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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某与被告薛某原系男女朋友关系。二人分手后,薛某以周某不予返还收取的钱款和受周某欺骗为由,在抖音平台上多次发布抖音,并配文“我是被周某骗了5年的男人,我俩16年初认识,她冒充单身小姑娘......”等;在快手平台上多次发布快手,并配文“周某,想怎么搞,就怎么搞......”等。同时,薛某通过手机多次对周某进行骚扰,发送“周某你不还我钱,我要你身败名裂”等内容的短信,薛某发布的抖音、快手和短信,内容均系对周某侮辱性的言词,对周某的名誉权造成损害,对周某的身心健康及日常生活造成了极大伤害。2022年10月13日,周某起诉至鄢陵县人民法院,要求薛某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审理结果

鄢陵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薛某通过短信以及抖音、快手网络媒介平台侮辱周某,对周某名誉权造成损害,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于2022年12月8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薛某在抖音及快手中删除其发布的侵害周某名誉权的相关内容,并发表向周某的致歉声明;赔偿周某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
判决后,薛某不服提起上诉。2023年1月18日,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终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互联网非法外之地,公民的人格权在网络环境下同样受法律保护。抖音、快手作为一种可拍摄短视频的社交软件,给公众提供了更多的发言机会,保障了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但在享受言论自由的同时也要注意谨言慎行,坚守法律和道德的底线,平台的内容发布应是积极健康、符合公序良俗的,切勿因图一时之快对他人进行随意侮辱,任何恶意诽谤的行为,利用抖音等网络平台散布不实信息,损害他人名誉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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