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学法】发生事故后,修车费 > 车辆价值怎么赔? 发布时间:2023-07-13 09:12:51
小李驾驶“年事已高”的面包车
掉头时被小郭追尾
小李车辆受损严重
交警认定小郭全责
保险公司人员勘查现场后
认为小李车辆价值不高
可由小李先自行修车
后由保险公司赔付
小李修车花费17000元
将单据交给保险公司核销时遭拒
保险公司认为
小李的10年车龄小面包
里程将近20w公里
车辆价值也不过8000块
修车花了17000
是拿我当冤大头?
小李认为
当初你让我自行修理
我有正规维修单据
真金白银垫付了
现在你说我费用高不愿意赔?
双方协商未果
遂起诉至红旗区人民法院
经鉴定机构鉴定,该车辆的事故前价值为8000元,维修费用为13000元,双方对鉴定意见均无异议。法院经审理判决:保险公司按照鉴定意见的结论支付郭某车辆维修费用13000元。
当双方当事人对车辆的实际价值或维修费用存在争议时,通常由专业的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因不同品牌、类型的车辆的使用年限各不相同,驾驶人的技术水平、日常保养、维修次数等因素也影响着车辆的实际状况。所以,不能简单的以使用年限及行驶里程判断车辆的实际价值等,这也是大多数人认知的误区。
一般情况下,车辆遭受第三人损害时,保险公司赔偿的最高限额是车辆受损前的实际价值。但是,如果被侵权人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且保险公司怠于及时止损,被侵权人亦有可能获得更多赔偿。
依据鉴定结论意见,该车辆的维修费用已经超出实际价值。按照现行法律规定,维修费用应当在合理范围内,如高于保险价值或损害发生时实际价值,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车辆受损前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
本案中,被告保险公司方作为专业理赔人员,明知车辆维修费用很有可能会超出车辆实际价值,仍告知小李可以先行修车,也没有明确告知小李自行维修可能造成扩大损失的不利后果,该行为应当视为保险公司同意赔偿实际发生的维修费用,所以鉴定结论作为判决依据采纳。
事故发生后,应以车辆的状况及实际价值作为有无必要及可能恢复原状的重要参考。当车辆维修费大于实际价值,受损车辆无必要修理时,不再通过维修来“恢复原状”,此时侵权人应当承担折价赔偿的侵权后果。如果被侵权人坚持维修,则将使侵权人承担的法律责任大于被侵权方的实际损失,损害侵权人的合法利益,有违公平原则。
本案中,若在保险公司已明确告知小李其车辆价值不高,维修费用不应超过车辆的实际价值后,小李仍执意花费高额费用维修其车辆,对于超出实际价值部分的修车费用,人民法院可不予支持。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七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毀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本条是关于“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请求权的规定,对于机动车而言修理维修并不等同于恢复原状,而是实现恢复原状目的的方式之一。《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来源: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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