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尹某某于2009年相识,2010年3月至2010年6月间,被告人王某某明知被害人尹某某为精神病人,仍在鄢陵县安陵镇南街其租赁的房屋处与被害人尹某某同居,并发生性关系。经鉴定尹某某为精神分裂症,无性防卫能力。
2010年7月尹某某的丈夫万某某到公安机关报案称,其妻子被人拐骗了。王某某到案后并未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为在与尹某某相识后,尹某某自愿与自己同居,二人发生性关系系自愿,最多属非法同居,不构成强奸。
鄢陵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被害人尹某某系精神病患者而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五个月。
法官在判决后进行了判后释法,被告人王某某认识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并懊悔的表示,以后要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