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收之际,在地里干活的朱某与常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将被害人耳朵咬掉一部分,由于认罪态度较好,鄢陵法院于2011年9月19日公开审理了被告人朱某犯故意伤害案,判决免予刑事处罚。
2011年5月18日10时许,被告人朱某在其地里干活时,因琐事与同村村民常某发生争吵,二人厮打中,朱某将常某的右耳咬掉一部分。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常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事后,被告人及其家属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4万元,并对被告人表示谅解,要求法院对被告人免除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朱某自愿认罪,并通过其家属积极赔偿因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征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其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