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殴打岳父眼受伤 判刑赔偿理应当

  发布时间:2011-09-28 08:21:06


9月26日,鄢陵县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姚某各种损失共计25113.55元。

   2010年8月2日18时许,被告人苏某到鄢陵县柏梁镇某村其岳父姚某家拿小孩衣服时,双方发生争吵,继而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苏某将姚某的右眼打伤,导致姚某右眼瞳孔括约肌麻痹,经鉴定被害人姚某伤残程度被评定为十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苏某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苏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姚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各项费用共计25113.55元。

责任编辑:乔瑞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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