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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字街口撞电车 一死三伤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1-10-11 08:00:04


   宁停三分钟,不抢一秒,这是每一位司机经常说的话,尤其是在十字路口一定要更加谨慎,稍不留神就会酿成大祸,2011年10月9日,鄢陵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判处被告人代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  

 2011年2月8日15时27分,被告人代某驾驶轿车沿219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鄢陵县陶城乡十字街路口时,与道路东侧停放的一辆两轮电动车、一辆三轮电动车相撞,造成董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闫某、刘某、闫某某受伤,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肇事后代某逃离事故现场。鄢陵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代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代某向鄢陵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审理期间,被告人代某家属自愿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闫某各种经济损失10000元,并要求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代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三人受伤,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代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又赔偿了部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代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乔瑞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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