鄢陵县司法局 鄢陵县人民法院 鄢陵县公安局关于选任人民陪审员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9-22 10:37:49
为推进司法公开,促讲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保障公民有序参与司法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和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要求,报请鄢陵县人大常委会同意,决定面向社会公开选任人民陪审员45名。其中常住居民随机抽选36名,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9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公民有依法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人民陪审员依法享有参加审判活动,独立发表意见,获得履职保障等权利,同时应当遵守忠实履行审判职责,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等义务。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一般不得连任。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两次。公民应当在常住地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县司法局会同县人民法院、公安机关负责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给予相应工作支持。1.随机抽选。县司法局会同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从本县年满二十八周岁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拟任命人民陪审员数10倍至30倍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公证机构等可现场见证、监督。2.个人申请。公民可以通过个人申请的方式,在10月20日之前向县司法局提出报名申请。3.组织推荐。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在征得公民本人同意后可以向县司法局推荐人民陪审员候选人选,推荐候选人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并具备因审判活动所需的相应专业知识。县司法局会同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三条,《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答复》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河南省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1.县司法局会同县人民法院,从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名单中随机抽选确定人民陪审员拟任命人选。2.县司法局会同县人民法院,从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陪审员申请人和被推荐人中确定人民陪审员拟任命人选。县司法局会同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向社会公示拟任命人民陪审员名单,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经公示后确定的拟任命人民陪审员人选,由县人民法院院长在公示期满后一个月内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人民陪审员经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后,公开进行就职宣誓。鄢陵县司法局三楼基层工作股,咨询电话:0374-7156297。1.《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信息登记表》(附件1)、《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申请表(推荐表)》(附件2),可到各镇司法所或扫描下方二维码领取。2.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或毕业院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两份。本公告期限为30日,自2023年9月21日起至2023年10月2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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