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鄢陵县人民法院审务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2009-06-29 16:55:08


    为进一步落实公开审判制度、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方便群众诉讼,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现向社会公开审务。

    一、受案范围

    一审案件: 民事案件 、刑事 案件、行政案件、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或交办的案件,其他法院移送应当由我院管辖的案件。

    审判监督案件:不服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的申诉、再审案件以及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

    二、办案程序

    1.案件受理

    立案庭收到起诉状后,应当在七日内立案,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立案庭在收到公诉案件后,应当予以登记立案,并在七日内审查完毕,决定是否受理。开庭审理案件,应将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在开庭十日前送达当事人。

    2.审理期限

    除因公告送达、委托鉴定、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等法定原因外,一审民 事简易程序案件三个月内审结,普通程序案件六个月内审结,一审刑事公诉案件一个半月内审结,一审行政案件三个月内审结。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审结的,须按规定报请延长审理期限。

    3.公开审判

    ⑴开庭审理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公布案由、开庭时间、地点、合议庭组成人员。

    ⑵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和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审理案件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对公开或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三、执行程序

    1.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及应由本院执行的其他文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本院执行。

    2.申请执行,应提交申请执行书、生效法律文书副本、申请执行人身份证明或权利继受证明以及其他必要的文件资料。

    3.决定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4.根据法定情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

    5.申请执行的期限,民事案件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行政案件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为三个月。

    6.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结束,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四、回避

    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判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1.是本院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本案公正审理的。

    ㈡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㈢审判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请客送礼,不得收受贿赂,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要求违反前款规定的审判人员回避。

    ㈣无法定原因案件久拖不结、久拖不执,严重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有权要求承办法官回避。

    ㈤审判人员司法不公,责任心不强,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承办法官回避。

    上述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五、强制措施

    ㈠刑事

    1.在审判过程中,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被告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决定逮捕。

    2.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合议庭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对违反法庭秩序的人员给予警告、训诫、强行带出法庭、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㈡民事

    1.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拘传。

    2.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作证,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报复,妨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拒不履行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的人可以予以拘留、罚款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罚款。

    5.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千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千元至三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㈢行政

    对违反行政诉讼秩序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其悔过或者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办案纪律

    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八个不准”

    1.不准主观臆断;2.不准徇情枉法;3.不准贪赃卖法;4.不准吃请受礼;5.不准索贿受贿;6.不准经商牟利;7.不准欺压群众;8.不准泄露机密。

本院干警如有违法违纪行为,可向本院纪检、监察部门举报,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举报电话:0374-7132940

    七、当事人权利、义务

    ㈠当事人权利

    1.有权委托他人代为诉讼;2.有权申请回避;3.有权收集、提供证据;4.有权进行辩论;5.民事诉讼和刑事自诉中有权请求调解;6.有权提起上诉、申请再审或申诉;7.有权申请执行;8.有权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按最高法院规定的内容);9.民事诉讼和刑事自诉中双方有权自行和解;10.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反驳诉讼请求,除行政诉讼外被告有权提起反诉。

    ㈡当事人义务

    1.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2.必须遵守诉讼秩序;3.必须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4.依法交纳诉讼费和其他应当支付的费用。

    八、公民旁听公开审判案件的规定

公民参加旁听,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

    九、收费标准

    1.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及补充规定,收取案件诉讼费用。

    2.诉讼费用由原告、申请人预交,在收到预交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不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起诉、上诉处理。

    十、服务热线电话

    1.立案热线:0374-7132922

    2.执行热线:0374-7132907

责任编辑:乔瑞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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