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所在公司生产区的废紫铜板秘密拿出,在公司厕所中藏于鞋内带回家中,就这样偷盗数万元,由于认罪态度较好被判缓刑。鄢陵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晋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2011年3月6日至2011年8月5日,被告人晋某在鄢陵县金汇铜材加工有限公司开叉车期间,数次将该公司生产区的废紫铜板秘密拿出,在公司厕所中藏于鞋内带回家中。至案发时,共盗窃该公司废紫铜材214.91公斤,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605元。案发后,废紫铜板已全部追退。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晋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也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