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8日,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汪某抢劫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汪某采用暴力、胁迫手段抢劫钱财,虽然只有区区18元,但因针对未成年人抢劫,且致被害人身上多处受伤,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1年6月28日晚8时许,被告人汪某骑电动车行驶到鄢陵县柏梁镇花博大道北段某村东桥北100米处时,看到被害人张某一个人骑电动车行驶,就产生抢劫张某钱财的想法,于是追上去用脚将张某人从电动车上跺下,致张某身上多处受伤。后汪某又用右手掐住张某的脖子威胁说“把钱拿出来,别喊,不拿钱打毁你”。张某被迫交出身上仅有的18元钱。得手后汪某又将张某推倒在路沟里,骑电动车扬长而去。
被害人张某出生于1993年9月2日,案发时尚不满十八周岁。案发后被告人汪某家属赔偿张某医疗费、电动车损失费等共计6000余元。被害人及其家属对汪某表示谅解,要求法院对其宽大处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汪某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抢劫罪是最严重的侵财犯罪,不仅侵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同时也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被告人虽然抢劫数额较小,但其社会危害性不容忽视,结合本辖区侵财犯罪多发的治安状况,应当予以严厉打击。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