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晨驾驶面包车偷走夏某家52袋玉米棒,车行至半路被民警发现,刘某弃车而逃,最终遭到法律的制裁。鄢陵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刘某罚金人民币2500元。
2011年10月3日凌晨,被告人刘某驾驶自己的五菱之光面包车,窜至鄢陵县马坊乡孙村,将该村村民夏某家门前摆放的用塑料纺织袋装的52袋带棒玉米(经鉴定玉米1356元)装到面包车上盗走,当行驶至鄢陵县彭店乡时被鄢陵县公安局民警发现,刘某在被民警追赶过程中弃车逃走,2011年11月22日被抓获。
鄢陵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