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豫1024执3114号
彭孝平、柴好、卢四学、柴伏英、赵洋、张美娟: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鄢陵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彭孝平、柴好、卢四学、柴伏英、赵洋、张美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豫1024执3114号执行裁定书、(2023)豫1024执3114号执行通知书、(2023)豫1024执3114号报告财产令、(2023)豫1024执3114号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地址:鄢陵县锦华路鄢陵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邮编:46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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