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国刑法将“醉驾入刑”实施以来,不知令多少司机朋友在饭局上望酒却步,但是也有一些酒壮英雄胆的人,撞祸后方觉醒,给自己和他人都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鄢陵法院审结了一起因醉驾造成一人伤亡的交通肇事案,被告人孙某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335000元人民币。
被告人孙某,于2011年12月2日20时40分,参加完朋友的聚会后(席间大约喝了有半斤白酒),驾驶自己的豫KN6915两轮摩托车回家途中,当行驶到鄢陵县城北环路西段(311线334KM)处,与道路上晋某驾驶的自行车相撞,造成晋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自己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鄢陵县交警大队认定孙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2011年12月5日,被告人孙某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孙某主动承认错误,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35000元,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也表示谅解,要求对被告人孙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鄢陵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孙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理,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