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难以执行是困扰法院执行工作的顽症,也是构建社会信用机制、影响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突出问题。但是在这些执行不了的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且当事人无法向法院进行财产举证,法院穷尽各种执行手段也执行不了,这些执行不能的责任通常被人们算到法院的头上,认为是法院向申请执行人打的“法律白条”。
鄢陵县人民法院新近制定出台的《执行风险告知书》向案件申请执行人说明:这种情况是当事人之间的交易风险在案件执行中的继续,是当事人当初选择交易对手的失误,责任不应该归结于法院,而应由申请执行人自身承担执行不能的风险。
为了最大限度地给申请执行人以司法救助,根据鄢陵县人民法院《关于实行申请执行风险告知制度的通知》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到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可以有如下选择:一是对被申请执行人下落不明或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在申请执行期限内到人民法院登记立案,以保持申请执行权。对此,法院免费给予立案登记,待找到被执行人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人民法院将启动执行程序,采取执行措施;二是对仅发现被执行人部分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以这部分财产为标的申请立案执行;三是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调查取证,可以向人民法院申领债权凭证,以保护申请执行人随时向人民法院启动执行程序的权利。
实行执行风险告知制度,加大了申请执行人的法律责任,科学地规范了申请执行人与人民法院间的执行责任,有利于各种市场经济主体法律意识的提高和市场经济秩序的构建,也有利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