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人小事 | 金蝉“屈指可数” 无需鉴定审计 发布时间:2023-11-28 15:52:04
郑某诉称,其每日从散户手中收购金蝉,然后统一卖给沈某夫妇。2023年8月14日,经双方结算确认:2023年7月5日至7月30日期间,郑某共向沈某出售210多万元金蝉。沈某通过微信、银行转账支付货款176万余元,现金支付货款24万余元,下余16万余元未付。双方对余款存在争议。
2023年10月,郑某及其律师到鄢陵法院司法技术科进行司法鉴定咨询。工作人员根据其陈述的案情,建议当事人无需进行司法鉴定,因为虽然双方交易次数多、经济往来数额巨大,但双方交易时间短、数额及价款清楚,只是对现金支付情况存在争议,该争议无法且不需要通过司法鉴定解决,减轻诉讼诉累。郑某及其律师对此表示认可。
2023年11月,郑某将沈某诉至鄢陵县人民法院,再次申请对未付货款进行司法审计。
审判权是法律赋予法官的神圣权利,法官运用审判权具体表现为法律的解释权和裁量权,即法官应当在适当的范围内对法律进行解释,并在合法的范围内对案件进行裁决。审判权不可替代亦不可让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只认定双方的主次责任,不做具体比例认定,应当是基于对审判权的尊重。关于医疗损害的鉴定意见对医疗过错和参与度进行鉴定时,也基本回避了对参与度具体比例的认定,应该是基于同样的理由。鉴定意见和交通事故责任书无非是证据的一种,法官当然有权对其审查并决定是否采信。因此,司法鉴定自然不能代替法官的审判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委托司法鉴定的审查进行了具体的细化,其要义应当是避免以鉴代审的发生。其中第一条规定:“严格审查拟鉴定事项是否属于查明案件事实的专门性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委托鉴定:(1)通过生活常识、经验法则可以推定的事实;(2)与待证事实无关联的问题;(3)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问题;(4)应当由当事人举证的非专门性问题;(5)通过法庭调查、勘验等方法可以查明的事实……”
综上,经审查,司法技术科认为,本案属于“应当由当事人举证的非专门性问题”,故不予委托鉴定。在此提倡承办法官对当事人申请的鉴定事项加大审查力度,对“非专门性问题”均应慎重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减轻诉讼当事人诉累,同时减少不必要的程序空转,提高审判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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