鄢陵县人民法院针对在执行中体现出来的不规范行为,特别出台了“四字诀”,即:“公”、“分”、“及”、“监”,以规范执行行为,促进执行公正。
“公”是要求程序公开、阳光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涉及执行工作各个过程的具体事项均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予以公开,使案件执行过程的每个环节和各个方面都始终置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推行真正的“阳光执行”,从而最大限度的保证执行公正的实现。
“分”是实行立执分离、执行裁决权与实施权相分离。立案手续由综合室负责办理,避免人为的分配案件,防止关系案、人情案的发生。执行实施权在执行庭,而执行裁决权由综合室行使,这一分离较好的形成了案件流转、权力分解、相互制约、共同合议的执行机制,优化了执法环境。
“及”则要求及时立案、及时执行、及时兑付、及时办理报结手续。严格按照我院《执行工作流程管理操作规程》的规定,在限期内完成以上执行行为,不能按期完成的,由承办人员写出报告,经执行局局长审批,视情况予以惩罚、易人等措施,严格执行期限,保证不出现超期现象。
“监”为全程监控。案件分配到执行局后,执行局综合科即对执行人员采取的各种执行手段进行监督,直至执行庭办理报结手续;而审监庭负责自案件申请立案直至案件报结的整个程序的监督;同时,案件自进入执行程序就向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公开,广大群众可以实时监督。通过以上全面、有效的监督,保证了执行人员廉洁奉公,勤政为民,依法公正的执行每一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