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豫1024执3351号
阎旭红: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吴金营与被执行人阎旭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豫1024执3351号执行裁定书、(2023)豫1024执3351号执行通知书、(2023)豫1024执3351号报告财产令、(2023)豫1024执3351号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地址:鄢陵县锦华路鄢陵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邮编:461200
联系人:司永豪 联系电话:0374-7263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