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巾帼女英雄

——记鄢陵县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庭长曹惠玲

发布时间:2012-05-23 17:18:03



    曹惠玲,女,1964年出生,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文化,1981年8月参加工作,历任书记员、审判员、庭长职务,现任鄢陵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二庭庭长。由于工作突出,2002、2008年先后两次被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荣记个人三等功,2006年被省高院表彰为全省法院思想作风整顿工作先进个人。

    一、抓管理带队伍,促进审判工作

    多年来,她牢固树立和认真践行“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真正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第一考虑,把人民群众满意作为第一标准。经常组织干警学习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组织开展案例分析、庭审观摩、审判理论研讨等活动,研究新形势下审判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审理好每起案件,确保案件质量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她注重制度化建设,建立健全了各项庭务规章制度,用制度管理人,用纪律约束人,用机制激励人,做到了人尽其才,物尽其用。同志之间团结、协作,工作上相互促进,生活中相互关爱,全庭的工作有条不紊,紧张有序,形成了一个良好的工作氛围。

   二、狠抓审判质量,以调解促和谐

   公正执法是审判工作的生命线。在基层法庭工作期间,她大胆适用简易程序,加大调解力度,快审快结,化解纠纷,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针对人身损害赔偿、邻里纠纷和婚姻家庭占全庭案件的80%,且容易发生矛盾激化,引起上访事件等情形。她注重案件审理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结合,克服就案办案的思想,充分发挥女性特有的优势,积极做好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以调解止纷争、求和谐。在审判中,她采取多种手段,坚持庭前、庭中和庭后调解相结合,真正化解矛盾,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为此,她在办案中做到了:一是摸准情况,抓住矛盾纠纷的焦点和难点,有的放矢地解决纠纷;二是抓早抓小,抓住苗子,及时稳定当事人的情绪,将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三是做好做细特殊对象的调解工作,由点到面防止矛盾激化;四是保护弱者,加大法制宣传力度,从源头防止矛盾激化。由于她重调解、重质量、重效果,她所审结的案件均无矛盾激化和上访缠诉现象的发生。

   三、强化审判职能,保稳定促和谐

   她紧紧围绕全县工作大局,不断强化审判职能,积极稳妥地审理好企业改制重组和企业破产案件,确保“财产不流失,债务不悬空,职工有安置,生活有保障”。如审结的土产日杂公司破产案,该案涉及职工276人,该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养老金、失业金、抚恤金达300余万元。她亲自主审,切实把好资产清理关、评估关、变现关,坚持评估制度和拍卖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地处置破产企业财产,尽最大努力维护企业债权人合法权益,统筹规划,合理安排,使一些有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得到了及时的消除、化解。由于措施得力,方法得当,该案所涉及的276名职工,全部得到妥善安置,无一上访,得到了县委、县政府的充分肯定。

   四、严格要求自己,廉洁不徇私情

   工作中,曹惠玲庭长坚持以法服人,以理服人,晓之以理,明之以法,动之以情,让当事人自觉地以法律为准绳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坚持依法办事,严格执行程序法和实体法。工作中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不断强化严肃执法的观念,认真把好案件质量关。带头抵制各种不正之风,注重自身廉洁,把公正执法作为最高的职业道德来对待,勇于坚持原则,努力做到不为私情所扰,不为权势所屈,不为金钱所惑,不为利益所动,用自已的一言一行体现了当代法官的形象。

   “责任重于泰山”,这是曹惠玲同志经常说的一句话,同时这句话也铭刻在曹惠玲同志的心上,时时警示着自己:公正、无私、无愧于党、无愧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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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乔瑞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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