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豫1024执116号
陶中杰、王红吾、王俊霞、邢丽娜: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鄢陵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陶中杰、王红吾、王俊霞、邢丽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豫1024执116号执行裁定书、(2024)豫1024执116号执行通知书、(2024)豫1024执116号报告财产令、(2024)豫1024执116号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地址:鄢陵县锦华路鄢陵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邮编:46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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