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案调解是指当事人到我院进行民事、行政案件立案时,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由立案审判人员进行诉前调解或庭前调解。
二、本院在立案庭设立便民服务速裁小组进行立案调解。
三、立案调解遵循平等、自愿、合法的原则。
四、立案调解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法律,清正廉洁。
五、立案庭的立案人员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对于符合并适合立案调解的,在向当事人讲清立案调解和进行庭审程序利弊的基础上,征询当事人是否愿意进行立案调解,当事人愿意进行立案调解的,告知其到便民服务速裁小组办理相关手续。
六、便民服务速裁小组在收到相关材料五日内征询纠纷相对方是否愿意立案调解。愿意立案调解的,由调解人员办理手续,启动调解程序。
七、经调解达成协议,当事人可选择是否出具法律文书。当事人不要求出具法律文书的,由调解人员记录在案;当事人要求出具法律文书的,由调解人员出具法律文书等事项。
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或者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拒绝接受调解,或者在规定期限届满仍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对符合立案条件的,立即办理立案手续;对已经立案的,转业务庭审理。
八、立案调解的调解期限为20个工作日,自当事人申请调解并登记之日起计算。
九、立案调解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十、立案调解不收取费用。经调解达成协议,当事人要求出具法律文书的,在立案时依法缴纳诉讼费用。
十一、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