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方便当事人来院诉讼,让当事人充分了解案件进展情况和了解有关法律规定,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院设立查询咨询回答电话(0374-7263019)。
第三条:我院设立电子触摸自动查询系统,来院群众可自动查询,电子触摸屏幕在一楼立案大厅,可由诉讼引导员辅助查询。
第四条:来院群众也可到立案大厅进行登记查询,也可到有关部门进行直接查询,查询案件须持有效身份证件。
第五条:我院实行审判信息公开化,当事人可查询咨询以下信息:
(一):案件立案时间、开庭时间;
(二):案件的进度情况;
(三):对有关法律进行咨询。
第六条:当事人不得查询咨询涉及国家秘密、审判秘密、商业秘密和当事人隐私的信息。
第七条:我院接待查询咨询的人员应当认真听取当事人的提问,热情服务,耐心回答问题,详细解释诉讼程序和法律规定,并提供诉讼指引。
第八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