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豫1024执209号
夏志畏、殷跃辉: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常浩莹与被执行人夏志畏、殷跃辉人格权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豫1024执209号执行裁定书、(2024)豫1024执209号执行通知书、(2024)豫1024执209号报告财产令、(2024)豫1024执209号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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