窃贼团伙八次潜入农户家中盗窃均“满载而归”。 农民频频被盗,防不胜防,叫苦不迭。2012年5月18日,鄢陵县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团伙入户盗窃案,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陈某甲有期徒刑五年,陈某乙有期徒刑五年,三人均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2011年5月11日晚,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伙同他人到鄢陵县南坞乡程庄村白堤自然村,将村民张某、王某家的门锁撬开,从张某家盗走一台戴尔牌电脑、一罐青岛精品超纯啤酒、两床被子、一件脑白金。案发后电脑及两床被子被追回退还被害人。
当天晚上,被告人陈某甲伙同他人在王某家盗走一辆绿驹牌电动车。
2011年5月21日晚,被告人吴某、陈某甲、陈某乙三人开车到鄢陵县南坞乡堤子营村,盗走村民汪某家一条母柴狗。
2011年5月24日晚,被告人陈某甲、吴某、陈某乙三人开着吴某的红色马自达车,到鄢陵县张桥乡大路袁村,将村民李某、李某某、陈某、王某家的门锁撬开,入户盗窃,其中在李某家盗走四只山羊。
2011年5月29日晚,被告人陈某甲、吴某、陈某乙三人开车到鄢陵县张桥乡张北村,将村民王某某、邢某以及张北苏古洞村土地庙的门锁撬开,在王某某家盗走840余斤牛肉,在邢全富家盗走一辆红色爬山王牌两轮电车,在张北苏古洞村土地庙的功德箱里盗走现金100余元。
2003年7月13日晚,被告人陈某甲伙同吴某某、吴小某、陈小某(三人均已判刑)预谋后,到郾城县青年乡河崔村崔某某家,盗窃中原180型四轮拖拉机1辆,后吴某某、吴小某在崔某家盗窃狼狗1只。案发后赃物被追回退还被害人。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陈某甲、陈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某甲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三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其他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记语:此类犯罪分子一般为流窜作案,案发后赃物难以追回。建议广大农村群众采取以下措施加以防范。一是要提高防范意识,妥善管理自己的牲畜和钱物。大牲畜尽量不要随意放养,晚上要关入圈厩且采取加固圈门、上锁等措施加强防范。同时,夜间注意进行检查。大笔现金及时存放银行,不要放在家中。二是要加强邻里间的相互守望,积极组织村民分班、分期、定时巡逻,及时防范、发现问题。三是加大对不明身份人员、车辆的排查。由于大多数作案人员带有交通工具,且作案前一般会事先踩点。广大农村群众对进村的可疑人员及车辆要及时上前询问、了解情况,必要时要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反映。四是增加法制观念,抵制违法犯罪行为。犯罪分子为及时销赃,一般会低价出售被窃而来的财物。广大农村群众发现有人以非正常低价兜售牲畜等可疑行为时,不要购买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