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弟媳与人打架,当嫂子的不去以理相劝,反而 与弟媳助威,用脚将别人跺伤,结果是自己赔钱坐牢,弟媳作壁上观,实在是划不来。2012年7月16日,鄢陵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王某免予刑事处罚。
2012年2月1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王某的弟媳张某与本村村民彭某及其婆婆金某因争摊位发生厮打,被告人王某闻讯赶到,看弟媳以一敌二有些吃亏,便上前帮弟媳打架,用脚猛跺被害人彭某,造成彭某腰1、2椎体右侧横突骨折,经鉴定为轻伤。
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告人王某通过其家属赔偿被害人彭某12000元,彭某对王某表示谅解,要求法院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不能正确处理弟媳与他人的纠纷,反而帮助弟媳打人并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本案源于民间纠纷,王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的原谅,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规定,以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