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3日,鄢陵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汪某抢劫一案作出宣判,被告人汪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汪某虽是年仅22岁的小青年,但他采用暴力抢劫未成年女孩钱财,虽然只有区区18元,却要为此遭受3年牢狱之灾。
2011年6月28日晚8时许,被告人汪某骑电动车走到鄢陵县柏梁镇花博大道北段时,看到被害人张某(生于1993年9月)一人骑电动车在行驶,就产生抢劫被害人钱财的想法,于是追上支用脚将张某从电动车上跺下,后汪某又用右手掐住张某的脖子威胁说:“把钱拿出来,别喊,不拿钱打毁你”。张某被迫交出身上仅有的确8无钱。得手后汪某又将张某推倒在路沟里,骑电动车扬长而去。张某身上多处受伤,加上惊吓,回去后在诊所治疗二十来天。案发后,双方家人进行了协商,汪某赔偿了张某的医疗费用6000元。张某及其家人申请人民法院对汪某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汪某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汪某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