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见财起歹意,修车时将“贼手”伸向熟悉的店主车内,将车内放的现金4900元偷走。2012年7月23日,鄢陵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罚金人民币9800元。
2012年4月16日10时许,刘某某将自己的车开到鄢陵县城向阳汽修店修理,店主毛某某因与刘某某熟识多年,对他并无丝毫戒心,在修车过程中因事去了住室二十分钟,刘某某发现毛某某的汽车停放在店前且未上锁,遂起贪念,将毛某某车内工作台上放的4900元现金盗走。刘某某驾车离开后,毛某某发现车内现金被盗,怀疑是刘某某所为,打电话追问,刘某某否认盗窃。毛某某无奈报了警。回家后刘某某越想越怕出事,主动到向阳汽修店内将现金退还了毛某某妻子唐某。
鄢陵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现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刘某某犯罪情节较轻,系初犯、偶犯,主动退还赃款,没有给失主造成实际损失,且平时在社区表现较好,遂从轻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