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法院要闻

鄢陵县法院公开宣判一批刑事案件

  发布时间:2012-08-09 10:29:29


    为推动“一打击两整治”专项活动的深入开展,按照上级法院指示精神,鄢陵县法院选择典型案件,于2012年8月7日上午,在鄢陵县看守所召开了一场声势浩大的公判大会。鄢陵县法院主管刑事的副院长刘清运依法宣布对2起刑事案件中4名被告人进行公开宣判,对犯抢劫罪、强奸罪的韩某等人和犯盗窃罪的杨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0年至8年不等。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2月18日上午,被告人韩广飞、张云辉、郭长威三人预谋抢劫后,租来一辆银灰色雪佛兰轿车,并买了作案用的手套、口罩及胶带等物品,下午三被告人驾车到鄢陵县境内寻找作案目标,于当天18时30分许在鄢陵县大马乡王敬庄村东头遇见并尾随骑电动车下班回家的梁某某(女,1994年3月22日出生)至该村东头路段,张云辉驾驶车辆强行拦住梁某某的去路,韩广飞、郭长威下车分别从梁某某身后架着梁某某的身体、抬着梁某某的脚将其劫持到车上,并用胶带封堵梁某某的嘴、缠住梁某某的手、粘住梁某某的眼,将梁某某劫持至河南省商水县张庄乡柴周庄村西的老沟河闸北边的麦地,抢走梁某某的一部黑色联想A60手机(经鉴定价值933元)、700余元现金及两张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后,韩广飞以抢的钱太少,同张云辉、郭长威采用石头剪子布的形式确定对梁某某实施强奸的先后顺序,并在车内先后对梁某某实施强奸。当晚23时许,三被告人驾车将梁某某抛至离豫S219省道二三里的鄢陵县陶城乡清潩河北岸后逃窜。  

    次日早上5时许,梁某某到被劫持上车的地方寻找电动车(经鉴定价值3353元),未能找到。2012年4月17日,被告人郭长威主动到河南省漯河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侦大队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强奸、抢劫的犯罪事实。三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二十年、十四年、十一年有期徒刑;

    2012年2月底至3月中旬,被告人杨云飞多次到鄢陵县南坞乡、张桥乡、只乐乡等地的电信基站塔、移动基站塔、联通基站塔处,将塔上的六根馈线盗走,销赃后自得。经鉴定,所盗割的馈线总价值65551元。因被告人杨某部分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对其减轻判处八年有期徒刑。

    这次公开宣判,彰显了鄢陵县法院依法从严从快打击多发性侵财犯罪的声威,起到了震慑犯罪,鼓舞斗志,提升群众安全感的明显效果,营造了强大的严打声势。

责任编辑:乔瑞锋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