鄢陵法院首例!扰乱法庭秩序的代价! 发布时间:2024-06-27 16:50:10
6月25日,鄢陵县人民法院法警大队对在案件审理中扰乱法庭秩序的被告人王某某,开出首例司法“司惩”决定书。2024年6月25日上午,鄢陵县人民法院屯沟法庭在开展巡回法庭时,被告人王某某,因赡养纠纷,在法庭上哄闹、辱骂他人,多次打断法官开庭,经审判长制止,仍哄闹、藐视法庭,将母亲推至庭审现场,庭审时自行离开,弃母亲于不顾,其行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法庭审理是司法审判的中心环节,代表着国家的形象和司法的权威。当事人、旁听人员及其他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庭纪律,服从审判人员指挥,保障庭审活动顺利进行。对违反法庭规则,哄闹、冲击法庭,扰乱法庭秩序人员将依法处罚。为捍卫法庭秩序,维护司法权威,保障人民法庭审判程序顺利进行,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鄢陵法院司法警察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以及《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提请罚款、拘留诉讼强制措施操作规程(试行)》,依法作出(2024)豫1024司惩1号决定,对王某某处以拘留 15日、罚款1000元的司法惩戒。法律是至高无上的权威,威严不容挑衅。切记“扰乱法庭秩序不可取,莫把法律当儿戏”,由衷的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要做知法、懂法、守法的公民。赡养老人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还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民法典》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不履行赡养义务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家有一老,如有一宝”,切莫让“子欲养而亲不待”成为一种遗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内秩序。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人民法庭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人,予以罚款、拘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提请罚款、拘留诉讼强制措施操作规程(试行)》第五条 诉讼参与人或其他参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司法警察可以依照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提请院长决定采取罚款、拘留诉讼强制措施:(一)在人民法庭内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司法人员的:(二)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执行公务现场,围困、扣押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公务人员的;(三)毁损、抢夺、扣留案件材料、法律文书、查封标志、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公务器械、执行公务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四)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财产的;(五)在人民法院哄闹、滞留,不听从司法工作人员劝阻的;(六)拒不服从司法工作人员引导和管理,强行进入审判区域的;(七)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当事人和律师等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八)其他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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