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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诈宣传丨警惕诈骗新手段,不做“电诈”工具人

发布时间:2024-07-17 15:58:21





警惕诈骗新手段

不做“电诈”工具人


典型案例





赵某某诈骗罪一案




  
基本案情
2023 年 9 月份,被告人赵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通过抖音发布其虚构的可以低买高卖手机从而赚取差价等视频内容骗取被害人信任,后诱骗被害人向其支付保证金。赵某某通过上述方式共诈骗被害人李某某 500 元、王某某688 元、张某某688 元、蒋某某 688 元。2024 年 1 月份,赵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虚构其可以低价购买烟花的事实,骗取被害人信任,从而骗取被害人财物。赵某某通过上述方式共诈骗被害人崔某某 2000 元、何某某 1000 元。2024 年 4 月至 5 月,被告人赵某某向全部被害人退还了全部被骗资金。


法院判决
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其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规定,判处赵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0 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宋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份,被告人宋某某通过网络与上线联系,明知他人实施犯罪活动,仍跨省将其名下的一张光大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同时提供了自己的身份证、手机、手机密码、银行卡交易密码以及微信登录密码、交易密码、支付宝交易密码等配合他人资金转账,非法获利人民币4000元。经查,宋某某提供的光大银行卡2023年6月30日的转账共计 126万余元人民币,其中犯罪所得 440220 元(被害人孙某某被诈骗资金 39800 元、普某某10000 元、郭某某 79600 元、麦某某 46000 元、师某某 10000元、张某某60000元、吴某某26200元、贺某20000元、向某29800元、江某某5000元、宁某某98720元、李某某10000元、化某某5100元)。
2023年7月6日,被告人宋某某经鄢陵县公安局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24年6月6日,被告人宋某某将违法所得人民4000元上缴至鄢陵县公安局。


法院判决
鄢陵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伙同他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配合掩饰、隐瞒,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减轻处罚。鉴于其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退出全部违法所得的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规定,判处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宋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4000元,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无法挽回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






叶某某、仇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份,被告人叶某某、仇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提供自己的身份证供他人使用以注册多家公司并设立银行公户,后将公户提供给他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使用。仇某某从中获利1400元。经查,叶某某、仇某某二人开设的广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账户自2019年4月8日至2020年3月21日期间,共进账611笔,共计人民币9768486.51元,其中涉嫌网络赌博犯罪资金300026元
2023年8月19日,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车陂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仇某某在家中等候,次日,民警到其家中将其传唤至车陂派出所,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23年8月22日,被告人叶某某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公安局龙居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
另查明,被告人仇某某在审理过程中自愿缴纳罚金2000元,并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400元


法院判决
被告人叶某某、仇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叶某某虽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但到案后首次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认定自首,鉴于其后面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仇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在家中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积极退出违法所得并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被告人仇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仇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14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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