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诈宣传丨警惕诈骗新手段,不做“电诈”工具人
发布时间:2024-07-17 15:58:21
警惕诈骗新手段
不做“电诈”工具人
典型案例
赵某某诈骗罪一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宋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
基本案情
叶某某、仇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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