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豫1024执1594号
宋喜民、封红前、李五许、芦保波、赵喜英、鄢陵县瑞丰棉业有限公司、王国喜、鄢陵县永泰花木有限公司、鄢陵县银丝棉业加工厂、葛凤云、吴永安、吴迎春、罗保雨、张金花、张军伟、张志勇、赵跃杰、王合香、宋丰莲、谷要辉、孙君朋、郑文彩、罗付强、邓金萍、张阔: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河南鄢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宋喜民、封红前、李五许、芦保波、赵喜英、鄢陵县瑞丰棉业有限公司、王国喜、鄢陵县永泰花木有限公司、鄢陵县银丝棉业加工厂、葛凤云、吴永安、吴迎春、罗保雨、张金花、张军伟、张志勇、赵跃杰、王合香、宋丰莲、谷要辉、孙君朋、郑文彩、罗付强、邓金萍、张阔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豫1024执1594号执行裁定书、(2024)豫1024执1594号执行通知书、(2024)豫1024执1594号报告财产令、(2024)豫1024执1594号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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