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人之心不可无,这句话再次被印证。本是很要好的朋友,相约去洗脚店内洗脚,谁知在熟睡的时候,朋友盗走其手上戴的戒指。鄢陵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
2012年8月26日下午,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陈某在鄢陵县 “御足堂”洗脚店内洗脚,在陈某熟睡的时候,张某将陈某左手上的一枚“九福”千足金戒指(经鉴定价值7343元)盗走。案发后,赃物已追退。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也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