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豫1024执1862号
宋大兵、太和县建服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郑丙丽、郑铭辰、杨六利、王凤玲与被执行人宋大兵、太和县建服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豫1024执1862号执行裁定书、(2024)豫1024执1862号限制高消费令、(2024)豫1024执1862号执行风险告知书、(2024)豫1024执1862号传票、(2024)豫1024执1862号执行通知书、(2024)豫1024执1862号报告财产令、(2024)豫1024执1862号财产申报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九日
地址:鄢陵县锦华路鄢陵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邮编:46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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