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豫1024执恢201号
宋新海、楚双营、楚国军: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鄢陵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宋新海、楚双营、楚国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豫1024执恢201号执行裁定书、(2024)豫1024执恢201号限制高消费令、(2024)豫1024执恢201号执行风险告知书、(2024)豫1024执恢201号传票、(2024)豫1024执恢201号执行通知书、(2024)豫1024执恢201号报告财产令、(2024)豫1024执恢201号财产申报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八日
地址:鄢陵县锦华路鄢陵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邮编:46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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